CILT中国分会

国际物流与运输学会(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Logistics & Transport International)是世界上最大的和最具影响力的物流与运输专业组织团体。学会于1919年在英国成立,于1926年被授予英国皇家特许状(Royal Charter)。目前学会在3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全球会员逾33000人,皆为物流与运输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管理人员。CILT要让所有会员受益,成为会员职业生涯的终生伙伴!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逐渐与国际接轨,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和国家民政部登记备案的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运输与物流研究会(STL, CCTA),于20055月正式获准成为国际物流与运输学会中国分会(CILT CHINA)并在上海举行了成立仪式。

国际物流与运输学会中国分会(CILT CHINA)旨在追求卓越的物流与运输实践和职业知识体系,推进我国物流与运输专业人士及管理人才之间、特别是与国际同行之间的交流,学习借鉴国外物流与运输管理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国物流与运输业的发展。

一、学会宗旨

l  追求物流与运输职业精神

l  提升物流与运输职业水准

l  加强物流与运输专业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l  推广物流与运输最佳实践

二、会员类型

1、个人会员(Individual Member

l  注册院士(Chartered Fellow, FCILT

l  注册会员(Chartered Member, CMILT

l      员(Member, MILT

l  预备会员(Affiliate Member

l  学生会员(Student Member

2、团体会员(Organisational Member





国际物流与运输学会中国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是国际物流与运输学会中国分会 (简称学会)

 

第二条 本机构的性质是作为国际物流与运输学会的中国分会组织,通过会员网络、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学会组织。在中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下,学会将遵守在使用国际物流与运输学会的成员和教育标准。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追求物流与运输职业精神;

(三)提升物流与运输职业水平;

(四)加强物流与运输专业人员的国际化建设;

(五)推广和提升物流与运输领域最佳实践。

 

第四条 本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学会秘书处,设在北京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B座603室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学会活动经费来源资金和使命

 

第六条 本学会当前一段时间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相关业务收入;

(三)相关机构或个人赞助支持。

 

第七条 本学会的使命:

(一)推广物流与运输领域的持续学习;

(二)通过评审、考试、交流与实践,持续提升国际物流与运输学会中国分会会员的资历和水平;

(三)创造会员积极参与持续专业发展的氛围;

(四)与其它专业组织合作,不断提高学会的标准与影响力;

(五)通过调查、研究、实践,提供切实改善物流与运输的方法与案例;

(六)追求卓越的物流与运输实践和职业知识体系,通过推进中国物流与运输专业人士和国际同业人员之间的交流学习,促进中国物流与运输专业人力资源能力水平的发展与提高。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根据国家的法律及法规,本学会举办年度会员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本学会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若干组成人。

 

根据第十一条之条文,执行委员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通过适当的咨询,可以进行修改章程;

(二)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投入的方案;

(五)本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提名本学会会长和其推荐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机构副会长及正(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执行委员;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批准常设机构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2 以上执行委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1

名,副秘书长一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执行委员以全体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二条 常务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常务

副秘书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

议程及相关的文件等一并通知全体执行委员。执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执行委员代为出席执行委员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由1/2 以上的执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位执行委员会会议实行1 1 票制。执行委员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的过执行委员的半数通过。

 

下列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执行委员的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审阅、签名。执行委员会决议违反国际、中国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执行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执行委员会记录由常务副秘书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执行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副秘书长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会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会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学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等;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提名、任命或免去分会主席。

 

本学会常务副秘书长自然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

 

第十八条 本学会以省市为单位设立省市分会,其成员为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秘书长一人、其它各级会员50 人以上组成。

 

在中国的法律下,中国省市分会必须遵守有关学会招收会员的规定及资格,提升会员级别,备存纪录和任何财务管理规定。

 

省市分会会长与执行委员任期相同为两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由学会常务副秘书长提名会员投票选举。分部副主席、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学会常务副秘书长任命。

 

省市分会负责发展本地会员,招收会员的规定须依学会的指引,并按标准收取当地会员的会费。所收取的会费统一交到学会。省市分会所收取的会费及其他收益总额中,原则上60%用于本地区的会员服务,40%用于学会负责向国际总会缴纳相应费用以及为会员通过全国性的服务。

 

省市分会须在每年九月向学会递交年度报告包括会员纪录及财务概况。

 

协助省市分会成立及交流,学会每年举行年度全体分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学会亦可到访各省市分会及分会会员。

 

第十九条 高层的专兼职人员必须是会员或学生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并且严格履行会员义务和权利。会员依据会员申请办法产生(另见附件)。

 

第二十条 会员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有权了解本学会财务情况;

(二)对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省市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会会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省市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学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会员有权通过投票选举和当选省市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权利的途径主要通过以下中管道:

(一)两年一度的省市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换届选举;

(二)每年一度的会员代表大会对会议议程的参与和表决。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为学会会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捐助资金;

(二)会员年费收入;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六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

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执行委员会和会员实施的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会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章程的规定,自觉接受执行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有

效监督。

 

第三十条 学会专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通报会员,

报国际物流与运输学会备档。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应当在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国际物流

与运输学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会员代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526日中国国际物流与运输学会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执行权属中国国际物流与运输学会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执行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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